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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反不正当竞争24年罚没6.63亿 看十大案例-反不正当竞争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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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工商局了解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4年来,山东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3万件,总案值15.36亿元,总罚没款6.63亿元,其中涉及打击“傍名牌”、查办垄断、查处商业贿赂等。同时,山东省工商局还公布了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据统计,1994年至2017年,山东工商系统共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案件7039件,案值1亿元;查处虚假宣传案件7673件,案值1.51亿元;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78件,案值413万元;先后为五粮液白酒、张裕葡萄酒、娃哈哈饮料、六个核桃、格力电器、永和豆浆、阿迪达斯、皮尔卡丹等50多家国际和国内知名企业开展打假维权行动,帮助青岛啤酒、海尔电器、新肤螨灵霜、九阳电器等多家省内企业到省外打假维权,受到企业好评;查处公用企业限定购买指定商品案件429件,案值1.72亿元,有力遏制了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减少了群众的额外消费支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070件,案值5.1亿元;山东省工商局经工商总局授权查办垄断案件5起,已办结2起,终止1起,罚没款885万元。2起垄断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选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4年来,山东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一、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案

山东省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及职业便利,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征求乘客意见,限定乘客在购买客票时,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某市长途汽车总站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二、李某、李某、孙某三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山东省某市李某、李某、孙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客户信息3万余条,用自行申请开通的400电话,冒充上述两家公司客服人员,通过事先设计好的“话术”,按照之前非法获取的上述两家公司所属客户信息数据,打电话推销其代理的某品牌保健品,推销成功后在快递单“寄件公司”一栏填写上述两家公司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原公司产品,从而达到快速侵占他人销售市场、非法盈利的目的。李某、李某、孙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327万元。

三、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山东省某市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中,为拓展业务,获得交易机会,达到优先进入当地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楼盘小区,实现对该小区电信经营垄断的目的,通过实施商业贿赂签订合作协议,对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信号进入、设备原材料的提供以及所投资设施所有权进行了排他性、限制性的约定,垄断了该新楼盘小区的电信经营权。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四、某房产测绘研究院利用被指定经营者地位滥收费用案

山东省某市房产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定其下属的某房产测绘研究院独家承办所在城市的商品房、军产和涉外产的测绘任务,并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其他测绘单位无权测绘。该房产测绘研究院借助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定经营,在商品房房产测绘中滥收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第三十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72万元。

五、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案

山东省某市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达到吸引客户、宣传商品、提升经营效益的目的,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与位居全国首位的省级地面频道**电视台开展深度战略合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未与其在公众号上宣称的**电视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也未开展深度合作。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六、某市公交总公司在办理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时强制销售保险案

山东省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此外,原建设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明确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明确指出政府部门应该承担起为免费乘车老年人办理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但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2003年联合印发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电)车优待规定实施办法》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卡时,须购买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乘车卡有效时间一致。”将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强加给应免费乘车的老年人,该政策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不一致。对此,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市老龄办发出行政建议函,建议清理不符合规定的文件。随后,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清理不符合规定文件,并将老年人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七、某市两家保险公司借助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优势地位限定乘客购买保险案

山东省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两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违法行为。作为被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者,某市两家保险公司是在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上述保险的。如无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强制行为,消费者就可以选择不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选择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产品。某市两家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家保险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00余万元。

八、某市卫生、教育部门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限制竞争案

山东省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利用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权力,限定儿童在入托幼机构前,到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给某市卫生和教育部门送达了行政建议书,并对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通过约谈,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识到行为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杜绝了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

九、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商业诋毁案

山东省某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促销宣传信息,在该促销宣传内容的前面为公司旗舰店内各类商品的促销信息,后面是公司门店和竞争对手某其他电器有限公司门店内的客流对比图,对比图显示:自己公司门店人流量较大,而竞争对手门店顾客稀少,其中有的图片显示竞争对手门店内没有顾客。该公司发布的对比照片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十、某市气象局下属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借被指定经营者地位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案

山东省某市气象局为限制外地防雷施工企业进入该市,利用防雷图审核准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核准两项行政许可权力,以及下属防雷检测机构的防雷图审和防雷装置检测职能,指定其下属的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该市的防雷施工。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指定经营的优势地位,借机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防雷施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李兆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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