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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800余万元汇票贴现款被骗 民事诉讼竟难以主张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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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天津:4800余万元汇票贴现款被骗 民事诉讼竟难以主张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主要内容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仅在一夜之间,8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就被骗走4822万元后一直未被追回。然而,瑞德公司将两家负有一定过错的涉事公司及第三人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天津:4800余万元汇票贴现款被骗 民事诉讼竟难以主张权利

仅在一夜之间,8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就被骗走4822万元后一直未被追回,鄂尔多斯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不得不为此打起了民事官司。然而,瑞德公司将两家负有一定过错的涉事公司及第三人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被维持原裁定。愤懑之下,遂向媒体报料。

缘由:支票背书转让留祸端

2013年12月4日上午,瑞德公司工作人员闫宇持8000万元承兑汇票(1000万元面额支票共计8张),来到天津市和平区信达广场38层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第三人,以下简称为“天津民生银行”)票据中心进行贴现。

当时,瑞德公司将8000万元票据背书转让(支票背面签章)给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住总机电公司”),在其会计人员刘晨加盖公章后,住总机电公司将该8000万元汇票又背书转让给天津天筑天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筑天承公司”)。天筑天承公司的出纳人员刘尊彧,以天筑天承公司名义与天津民生银行签署贴现协议,并将8000万元汇票交付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客户经理苑航。

瑞德公司向天筑天承公司出具了收款委托书,要求天筑天承公司将收到的民生银行贴现款汇至瑞德公司指定账户。瑞德公司在交付票据后,一直等待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放款,但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人员苑航明确告知其当天(12月4日)不可能放款,瑞德公司与刘晨、刘尊彧离开天津民生银行。

同日晚8时许,在瑞德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天津民生银行根据《票据法》及民生银行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规定,以及住总机电公司和天筑天承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专用合同》,并将7689万元贴现款汇至天筑天承公司账户。

同时苑航打电话通知刘尊彧,刘尊彧并将该情况通知刘晨,刘晨又通知卢卫民(天筑天承公司员工)。

案发:4822万元被私自转走

然而,天筑天承公司未按照瑞德公司指示将贴现款支付瑞德公司指定账户,而是根据卢卫民的指示,将该支票款项7689万元中的4822万元直接汇入天津齐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卢卫民个人对天津市世露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

瑞德公司觉得蹊跷,2013年12月5日,瑞德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卢卫民以涉嫌诈骗罪为由传唤调查。但天筑天承公司汇入天津齐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的4822万元,至今却未被追回。

不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卫民犯诈骗罪,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卢卫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瑞德公司票据贴现款的行为构成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书(2015和刑初字第0114号):“判决卢卫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卢卫民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八百二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尽管犯罪嫌疑人卢卫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瑞德公司损失的4822万元却是真金白银。不过,瑞德公司认为,自己给天筑天承公司出具了授权收款委托书,钱却被卢卫民私自挪用,因此,天筑天承公司才是直接受害者。

瑞德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在涉案票据背书到天筑天承公司时,此时的持票人是天筑天承公司,其本身依法享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及民生银行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规定,以及住总机电公司和天筑天承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专用合同》,贴现款汇至天筑天承公司银行账户,此时贴现款的所有权人是天筑天承公司。该笔贴现款是在天筑天承公司人员得到卢卫民指示后转走,受骗的人是天筑天承公司人员,被害人实际是天筑天承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瑞德公司既不是直接和犯罪嫌疑人卢卫民直接交涉的人,卢卫民显然也没有直接向瑞德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因此,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错误地将被害人认定为瑞德公司,将导致瑞德公司遭到巨大损失后无法通过另行诉讼途径挽回损失。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采访发现,对于有过错的天津天筑天承公司、住总机电公司、天津民生银行,迄今为止,实际上并没有承担过任何责任。

纠葛:民事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瑞德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本身没有违法行为,而除了犯罪嫌疑人卢卫民外,天筑天承公司工作人员刘晨、刘尊彧以及银行的苑航,其本身存在过错甚至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至少他们所在的单位公司有失于管理责任。“对我们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明显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

不得已2017年5月12日瑞德公司以“票据责任损害纠纷”为案由,对住总机电公司,天筑天承公司、天津民生银行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以上公司承担责任,返还票据贴现款四千八百二十二万及利息。

但在2017年5月2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而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本金4822万元及利息8711545.5元,该款系卢卫民以低于银行实际贴现利率的报价并承诺能及时放款的名义诈骗所得。现卢卫民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判决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本案起诉人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故起诉人的请求应通过追缴程序实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瑞德公司不服,将此裁定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天津市高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批复即《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因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国《刑法》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批复即《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业界专家认为,在目前很多类似案件的实践中,只要是被认定为被害人了,那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挽回损失。而实践中,犯罪分子早已将赃款赃物处理挥霍,这导致了被害人只能承受损失风险,没有救济的途径,对于被害人来说,显失公平。如何挽回损失,成了比较尴尬的问题。

对于上述说法,7月5日,记者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采访求证。该院一名负责接受媒体采访的男性工作人员则以记者不带介绍信为由拒绝回应。

对于事情的进展,獬豸新闻(ID:zgsbfzzk)予以继续追踪报道。

(记者 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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