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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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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内容是不正当竞争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混淆行为既扰乱经济秩序,又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违法者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与此同时,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无法计算的,应按照违法者获得的利益承担责任,如果两者都无法确定,由人民法院在300万以内酌情处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和《刑法》均规定了对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制度。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可能产生以下三种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约定,当事人对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不使用、竞业禁止等义务时,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可以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对于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我国《广告法第》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商誉诋毁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诋毁商誉行为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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