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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五)-渤海保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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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五)-渤海保险怎么样》主要内容是渤海保险怎么样,3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何发放?,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3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何发放?

答: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3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未到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遗属抚恤金。一次性遗属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33.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对退休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影响退休待遇的关键因素,“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待遇越高”。根据我省养老金计算办法,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的划转比例(8%)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基数越高,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越多;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规定,每增加一年缴费,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例如缴费15年“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为15%,缴费40年计算比例为40%。因此缴费年限越长计发比例就越高。企业或个人应该依据政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尽可能延长缴费年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退休之后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如果企业为职工少缴或漏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在每年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时,60日内提出修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补齐差额;二是缴费基数已经少缴或漏缴的,超过查询期的,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

34.跨省流动或省内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他的工作单位向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个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

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市本级范围内转移,核实后将养老保险手册交给职工存放到新单位,由新单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转移基金,原参保机构发转移申请,新社保机构做系统内转移。

需要提醒您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35.如果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没有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例如《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参保人员,要回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吗?没有这个凭证不行吗?如果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没有在单位就业,而是自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吗?

答:前一种情况可以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补办。这里必须遵循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申请,原则上所有手续都由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不能再像以前个别地方那样,把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的事情,推给参保人员。后一种情况应该是同样的,应当依程序办理。

《参保缴费凭证》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是放心证、承诺书。以前农民工办理退保,能领到自已个人账户存储额,这几百元或几千元的现金可能已经纳入农民工春节期间的开支计划了。现在不能让人家退保了,总要给人定一个凭证吧。口头承诺农民工未必相信,书面凭证而且是盖上公章的,农民工兄弟就放心多了。开具凭证,将有利于《暂行办法》提出的停止办理退保、保障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续要求的贯彻落实。

36.参保人员如果有欠费或中断缴费情况时,也可以转移吗?

答:根据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转出,转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应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本人补缴个人欠费后,单位仍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同时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补缴后,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其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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