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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补充公告-和而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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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补充公告-和而泰股票》主要内容是和而泰股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而泰")最近五年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公告了《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5),根据相关规定,现对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或回复情况如下:

(一)"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1号"的相关情况

2011年1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1号),主要内容为:公司2010年新聘任的相关独立董事在公告的简历中未披露其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交易所纪律处分的事实,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2011年1月12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回复《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1号)中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公司2010年11月聘请相关独立董事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2011年1月13日,相关独立董事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二)"中小板问询函[2013]第86号"的相关情况

2013年7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3]第86号),主要内容为:公司因重大事项于2013年6月26日股票停牌,要求公司就股票停牌前个别账户交易状况和交易行为进行说明。

2013年7月23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回复《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3]第86号的回复》,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说明。

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即告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仔细阅读并签收了《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提示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认真登记,并多次现场、电话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进行内幕交易且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制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于2013年4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该制度。制度中明确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方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的内部流转、披露实施了有效监管,同时公司不定期组织董监高及其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防控内幕交易进行培训。

(三)"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07号"的相关情况

2016年6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07号),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要求公司自查是否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的要求披露,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充分说明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匹配;补充披露公司资本公积情况,并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超过可分配范围;补充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补充披露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筹划过程,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相关信息的保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信息泄漏;说明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或披露的其他事项。

2016年6月23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示了《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经自查,公司于2016 年6月 20 日披露的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6-4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的相关要求;近年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业绩稳步增长,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持续健康发展、资本公积较为充足以及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控股股东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的短期及长期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同时可以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增强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成长发展相匹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超过资本公积可分配范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最近连续三年即2013年、2014年、2015年现金分红金额占利润分配的比例均为100%,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对于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保证以最大化保障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积极实施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伟先生提交的《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收到上述函件后公司根据《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通过现场结合通讯的会议方式,迅速组织公司9名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就上述事项进行分析讨论,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参与讨论的人员进行了登记,同时,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2016年6月19日周日下午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了上述利润分配的提议函,上述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在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不存在信息泄露。

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16年9月22日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10月11日实施完毕。

董事会认为: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及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30号"的相关情况

2016年7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30号),主要内容为:请公司说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保密情况,并自查部分投资者与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除关联关系外的任何其他关系。

2016年7月25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示了《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并向深交所及时报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公司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7.18条的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前一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反馈了书面报告结果,均与需核查账户的投资者不存在关联关系及除关联关系外的任何其他关系。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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