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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这9个人被列入黑名单!沧州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发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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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职工个人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职工个人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四)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交基数的单位。

(五)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黑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流水、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

(二)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银行。

(三)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评估公司。

(四)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购房手续、贷款手续、房屋“两证”、工资流水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八条诚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申请人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冻结单位和个人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提取业务审核期为五个工作日,贷款业务审核期为十个工作日。经核查违法违规情形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对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职工黑名单的,应将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对确定为缴存单位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对外公开。诚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第九条 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五年内新增缴交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业务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其中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一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所有企业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第十二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贷后无故停缴的,责令按月足额缴交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如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交,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可按相关规定重新向公积金中心申报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交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沧州这9个人被列入黑名单!沧州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发布

2019年(1月—7月)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2019(1-7月份)年黑名单登记表

王涛130925********5052盐山县供电分公司

张全刚130925********545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盐山分公司

路建伟130903********0334沧州市运河区街道办事处

邓亚力130983********1616黄骅市广电信息网路有限责任公司

孙平平130902********0040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韩召龙130983********2833黄骅市广电信息网路有限责任公司

张娜130982********0925任丘市供电分公司

董艳青130982********2929任丘市第三中学

张俊朋130983********05516黄骅市交通局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管理中心《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坚决打击我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内骗提骗贷行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住建厅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坚持舆论引导、发动群众、协调联动,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深挖涉黑涉恶根源,主动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行动,发现一批骗提骗贷线索,查处一批骗提骗贷案件,营造震慑氛围,健全防范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舆论引导,推行依法行政。利用公积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现代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流程,让缴存职工知政知情,全力挤压骗提骗贷行为滋生空间;健全公积金系统内部公职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增加业务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预防内部公职人员成为涉黑势力的“保护伞”和“关系网”。

(二)畅通举报途径,全面掌握问题线索。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甄别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审查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要件,从日常的业务受理中发现骗提、骗贷线索;畅通群众投诉举报路径,群众可通过12329服务热线、门户网站或来信来访举报线索,各管理部(分中心)及相关科室需全力查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坚持齐抓共管,推进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中心相关科室业务联动机制,对于归集执法科、信贷管理科及稽核审计室在业务范围内发现的涉及骗提骗贷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大队处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管理部(分中心)要加强与纪检、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纪检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专项整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将问题处理到位。

(四)加大惩治力度,严肃处理骗提骗贷行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以及协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以虚假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依法严肃处理。

1、对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系统。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合作机构和公积金缴存人员,将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中进行个人不良信用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2、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中介机构协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以虚假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胁迫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管理中心成立打击骗提骗贷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副调研员杨志刚任组长,归集执法科、信贷管理科 、稽核审计室、执法大队和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工作。各管理部(分中心)要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管理部(分中心)要把打击骗提骗贷工作与扫黑除恶工作有机结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围绕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立足本地实际,细化分解责任。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人员抓落实,稳步推进打击骗提骗贷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管理中心将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对管理部(分中心)打击骗提骗贷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市管理中心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打击骗提骗贷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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