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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上征信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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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罚不改!民生银行征信“再”违规,“又”被央行营业管理部处罚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征信违规处罚的金额上限是50万元。换言之,对一家金融机构而言,征信的违规直接“违规成本”可以说就是这50万元人民币,这样的“违规成本”会带来什么?

屡罚不改

“罚了再改,改了再罚呗,反正没几个钱...”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做出处罚决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屡罚不改!民生银行征信“再”违规,“又”被央行营业管理部处罚

征信圈注意到,这已经是民生银行第二次被因为征信违规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罚了,上一次是2016年10月,民生银行被罚40万,这也是首例因征信违规,被央行同一家分支机构多次处罚的金融机构(屡罚不改)。

屡罚不改!民生银行征信“再”违规,“又”被央行营业管理部处罚

屡罚不改!民生银行征信“再”违规,“又”被央行营业管理部处罚

另外,根据征信圈不完全统计,这也是民生银行第9家分支机构(第10次)征信违规被央行处罚,累计罚金共计168万元人民币

屡罚不改!民生银行征信“再”违规,“又”被央行营业管理部处罚

附:《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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