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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_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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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于在借款期间约定高额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对于利息可否调整?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甲建筑公司应经营所需,欲在王某处借款一千万元,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按照月息5%计算,价款期限为1年,同时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约定逾期还款,甲公司承担每月6%的利息。乙房产公司和自然人李某、张某对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王某遂委托律师将甲公司以及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以及从借款之日时起至款清之日时止,按照年利息24%计算的资金利息,担保人乙公司、李某、王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诉讼中,甲公司及担保人对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间的利息不持异议,但对于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标准持有异议,认为,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范畴,王某主张的该利息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酌情调整为年利率12%,至款清之日时止。

律师释法

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属于违约金范畴,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该利息进行调整,该调整也符合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文著作权属于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邓小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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