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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逾期起诉后果是什么_银行贷款逾期被起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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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贷款逾期,银行等金融机构该选择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报案?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中,贷款逾期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在发生逾期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会采取多种催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催、函催、谈判等,在催收无效后往往会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甚至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的法律途径以挽回损失。

那么在发生贷款逾期时,如何选择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报案还是先提起民事诉讼再刑事报案?如果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甚至经过法院判决是否还可以再刑事报案?不同的法律途径是否各有优缺点?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笔者将结合一则案例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案例简介

2011年8月5日,刘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房地产和库存粮食作为抵押、公司股权作为质押以及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贷款用途为收储粮食。

在贷款过程中,刘某将暂存甲公司但已出售给第三方的2600吨玉米(该第三方已付货款530万元)一并作为公司财产抵押给银行,并编造了甲公司与孙某某、某米业公司的虚假粮食购销合同及向孙某某、赵某某等人购粮的粮食入库单据。获准使用贷款后,刘某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其他银行贷款、购买粮食加工设备、公司支出或个人消费等。贷款发生后,甲公司先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合计416.83万元,偿还粮食拍卖款1082.49万元。

后因甲公司未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经法院已于2013年判决甲公司偿还剩余贷款,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底,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刑事侦查。法院判决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一、法律救济途径的介绍

本文仅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的两种法律救济途径进行介绍:

1、民事诉讼

在中国境内,银行与贷款客户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基本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协议双方除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之外,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客户发生贷款逾期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贷款客户还本付息。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数会支持银行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之后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却是一个未知数。因此,会有一些银行直接选择刑事报案的途径追讨并挽回损失。

2、刑事报案

此类案件中,贷款客户可能涉嫌的常见罪名是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那么什么是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只要有相应的诈骗行为就构成犯罪了吗?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手段主要有:(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者的区别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而言,骗取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方面要求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贷款,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获取贷款资金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贷款诈骗罪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往往是很难证明的。

案例中,刘某已认识到暂存公司的2600吨玉米已出售至第三人,在未告知银行的情况下一并作为公司财产抵押给银行等行为,刘某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而且刘某也确实还了一部分贷款。刘某采取了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些欺骗的手法,已经足以使银行产生错误的认识,并进而提供贷款,具有因果关系,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者陈述对取得贷款没有影响力或者影响力很小,由于此种情况下银行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说是其他因素如某人打招呼等起主导作用的,则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不具有骗取贷款罪中的因果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应该由民事法律调整。

追诉标准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都有追诉标准,否则即使行为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或第193条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也不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据此,在贷款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且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二十万以上或者次数较多等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的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据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贷款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且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两种救济途径的优缺点分析

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各有优缺点,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民事诉讼的优缺点

1、优点分析

一是银行可以掌握主动权且有选择权,银行可以根据需求及证据情况要求贷款客户还本付息等,且银行有权申请撤案;二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权威性;三是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银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2、缺点分析

一是给贷款客户造成的压力及威慑力相对较小;二是法院判决后不一定能够执行到款项。

刑事报案的优缺点

1、优点分析

一是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有权调取大量的证据材料,侦查力度最强;二是公安机关通过执法权侦查并调取证据材料,有权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比较高效;三是公安机关的查处力度较大,有权查封或冻结相关嫌疑人的资产,且贷款客户可能迫于压力主动还款,有助于弥补银行的损失。

2、缺点分析

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本案属于公诉案件,银行虽然作为受害单位却无法再决定并控制案件的走向,即使银行与贷款客户和解也无法申请撤案;二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需要经过法定的流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可能的二审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如银行的目的是通过刑事途径获得赔偿款,则需要面临长时间的等待,判决生效之后已经追缴的款项会退赔至银行,但是实践中对于尚未追缴的款项很难直接在刑事案件中获得。

三、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各有优缺点,但如何选择?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案还是两者可以同时选择?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有权选择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遇到客户贷款逾期时,首先应梳理客户的贷款申请文件以及有关尽调、逾期还款等文件,如果没有发现客户存在欺骗的手段,银行有权选择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客户还本付息。

2、发现有欺骗手段时,可以选择刑事报案

如果梳理的结果发现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存在欺骗的手段,如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等,银行除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之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

3、已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还可以再刑事报案

即使在客户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资金的情况下,银行多数会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客户还本付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或者法院判决后,如果银行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想要刑事报案,是否还可以继续报案?

司法实践中,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乃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当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时,在程序和实体上如何处理,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我们先看一下相关法律的规定:

(1)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共存时的相关规定

2007年12月18日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如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但上述规定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后的处理,如果一个经济纠纷案件已经法院作出生效法律判决,原告(即被害人)再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如案例中的情况,公安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2)已生效民事判决与经济犯罪共存的程序处理

早在20世纪90年代,公安部先后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即公安部严禁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而根据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2018年1月1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又做了修改,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因此,关于公安机关处理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尤其是针对已经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且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已逐步转变为公安机关有条件的立案侦查,即在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下或者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予刑事立案侦查。

(3)意见建议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庭审中发现贷款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存在诈骗的手段,银行有权申请法院将民事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审理。即使民事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判决,银行仍然有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法院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向检察院申诉并申请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等。

作者:纪兴隆律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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