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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工程款被起诉怎么办_工程欠款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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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刘剑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争议,淄博某建安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拖欠自己工程款的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赔偿经济损失。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最终裁决,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向淄博某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982387.41元及经济损失498459元,两项共计6480846.41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3年3月15日,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淄博某建安公司签订某小区1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同年10月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条款一份,约定由淄博某建安公司承建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周村某小区1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合同签订后,淄博某建安公司按约履行,2015年7月30日该工程验收合格,但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截至2017年9月1日尚欠工程款6454307.53元。因此,淄博某建安公司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对方支付拖欠工程款6240018.30元,赔偿经济损失498459元。同时,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

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答辩称,该案所涉工程款是由两部分组成:某小区1号楼和地下车库。其中1号楼双方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地下车库没有签订合同。1号楼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地下车库工程至今没有验收,该两项工程经审计,1号楼工程总造价为10781368.99元,其中已付款4809310元,自己供材3255560.52元,尚欠工程款2716498.40元;车库工程经审计,工程造价为10396195.48元,已付款1812895元。自己供材5317411.54元,车库工程尚欠工程款3265888.99元。两项工程合计欠工程款5982387.30元。双方都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了某小区1号住宅楼工程,工期为2013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17日;合同价款约计650万元,同时约定了结算办法和付款方式。2013年10月8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补充条款》,在前述合同基础上对人工费、零星用工等费用进行了进一步约定;同时,对工程款拨付方式进行了约定。2015年7月30日,1号住宅楼工程经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四单位共同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同时,淄博某建安公司对该楼地下车库进行了施工,后车库工程交付使用。2018年2月1日,山东某工程造价公司对某小区1号住宅楼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各一份,该报告中淄博某建安公司、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以及造价公司均已加盖单位印章对造价审核结果予以确认。该报告载明:涉案某小区1号住宅楼工程造价审定值为10781368.99元,扣除甲方供材折价款3255560.52元,工程应付款额为7525808.47元;涉案地下车库工程造价审定值为10396195.48元,扣除甲方供材折价款5317411.54元,工程应付款额为5078783.94元。另查明,截至2017年9月30日,已支付进度款共计6622205元。两项工程欠款相加,减去已付款额,拖欠工程价款为5982387.41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中载明的工程价款审定值、材料折价款额、欠付款额均无异议,对已付进度款6622205元双方亦无异议,故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应清偿5982387.41元。根据合同,对淄博某建安公司所主张的498459元经济损失,仲裁庭予以支持。最终,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周村某房产开发公司支付淄博某建安公司工程欠款及经济损失共计6480846.41元。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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