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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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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云股份”或“登云汽配公司”)于 2018年11月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签发的3份《民事判决书》[编号分别为(2018)粤民终1340号、(2018)粤民终1341号、(2018)粤民终1342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通知,获知赵文杰、蔡金芳、姚琦斐、姚立忠4名投资者诉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7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事项。

2018年4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签发的4份《民事判决书》,分别驳回4名原告赵文杰、蔡金芳、姚琦斐、姚立忠的诉讼请求。4个案件受理费13717.1元、10300元、16500元、8800元,分别由4名原告赵文杰、蔡金芳、姚琦斐、姚立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高院。公司已于2018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通知,获知蔡金芳、姚立忠、赵文杰3名投资者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金芳、姚立忠、赵文杰3名自然人

蔡金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斐,系蔡金芳与姚立忠之子;叶发泮,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立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斐,系蔡金芳与姚立忠之子;叶发泮,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良、李伟良,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杰,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在认定部分投资损失符合与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情形的同时又认定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必然联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登云汽配公司在同期的跌幅超过同期大盘指数的下跌幅度,也超过其他同类型个股的下跌幅度,不能证明登云汽配公司的股价波动完全由系统风险造成的,即使由系统风险造成,也只能在系统风险的比例内免除赔偿责任。第二,证明上诉人的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举证责任在登云汽配公司,一审法院自行承担了举证责任,违背了中立立场。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签发的3份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的投资损失与登云汽配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必然联系是错误的,本案不能证明登云汽配公司的股价波动完全由系统风险造成的,即使存在系统风险,也只应在系统风险比例内免除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答辩认为,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股市出现一波大幅震荡行情,2015年的股灾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登云汽配公司已经充分举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系统风险是指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汇率波动等对证券市场产生 普遍影响的市场风险,属企业实体之外的因素,对该类风险个别企业实体无法控制。考察涉案股票价格变动是否受系统风险影响,应结合同时期的相关指数作出认定。首先,从大盘指数看,本案上诉人买入登云汽配公司股票登云股份的时段主要集中在2015年5月至10月间,该时段登云股份伴随着大盘曾一度上涨,2015年6月12日股价升至最高点74.59元,随后,登云股份和大盘同步震荡下行,截至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2015年10月20日,登云股份的收盘价为28.79元。可见,登云股票价格下跌在涉案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之前已存在,该股价的下跌与证券市场大盘下行走势一致。其次,从登云股份所属的中小板汽车零部件板块情况看,在涉案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之次日(2015年10月21日),登云股份的股价虽跌停,但同板块的宁波华翔、万安科技股价同样出现了跌停的情况,中小板指,深圳成指亦于同日出现了5.89%、5.87%的下跌。而在涉案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登云股份的股价并未呈现比大盘或同板块股票更大幅度的下跌,反而在基准日收盘时出现了上涨。从前述情况看来,上诉人的损失与登云汽配公司的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本案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所导致”的因果关系的例外情形。因此,对于上诉人主张登云汽配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由新时代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投资损失是因系统风险造成,与登云汽配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支持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分别驳回3名上诉人蔡金芳、姚立忠、赵文杰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3个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0300元、8800元、13717.1元,分别由3名上诉人蔡金芳、姚立忠、赵文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3份《民事判决书》[编号分别为(2018)粤民终1340号、(2018)粤民终1341号、(2018)粤民终1342号]

特此公告!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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