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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操纵18 亿股票案”——黄教主“善良到别人不敢骗”?-东虹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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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卷入操纵18 亿股票案”——黄教主“善良到别人不敢骗”?-东虹桥》主要内容是东虹桥,这张罚单就像一颗重磅炸弹,在娱乐圈“暴雷”,紧接着“明教教主”黄晓明被推上了热搜。那么,自认“善良到别人不敢骗”的黄教主,这次却被卷入股市操纵案的漩涡中,引来了一群凑热闹的吃瓜群众。,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序言

8月10日,证监会公布了一纸高达18亿的天价罚单。这张罚单就像一颗重磅炸弹,在娱乐圈“暴雷”,紧接着“明教教主”黄晓明被推上了热搜。

那么,自认“善良到别人不敢骗”的黄教主,这次却被卷入股市操纵案的漩涡中,引来了一群凑热闹的吃瓜群众。究竟“操纵18亿股票案”是虚惊一场?还是确有其事?

“卷入操纵18 亿股票案”——黄教主“善良到别人不敢骗”?

01-黄晓明身陷操纵股票案 两度发声

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布声明称,黄晓明并不认识高勇,也没有参与任何操纵股票的行为,但对于涉及操纵股票的账户所有者是否为黄晓明并未作出明确的回应。随后多家媒体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确认,处罚书中的“黄某明”和“张某霞”就是黄晓明和其母亲张素霞二人。

8月15日,黄晓明就“卷入操控18亿股票案”“操控长生制药”等新闻再次发声明澄清:黄晓明表示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控。声明中称:“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最后还表示,本次事件是由于自己理财不谨慎所导致。

黄晓明的表态颇有一种“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的既视感,甚至摆出要对造谣污蔑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姿态,但对于获利钱款的去向问题,黄晓明在声明中即便撇清和高勇之间的关系,却仍然是只字未提。

02-证监会宣布不违法 资金去向仍成谜

8月10日,证监会对“高勇以20亿资金违法操纵精华制药股价”一案作出处罚,罚没金额达17.9亿元以及终身市场禁入。据披露,高勇20亿资金一方面来自高勇控制的信托账户,另一方面则来自黄晓明等14个自然人所出借的账户,其中黄晓明的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素霞管理使用。

对于黄晓明是否涉嫌参与股票操纵事件,证监会8月1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证监会已经对外发布,黄晓明未被列为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发现还有他人涉嫌操纵本案行为,必将严惩不贷。

此前有消息称,稽查人员在办案期间曾致电黄晓明,黄晓明曾“挤出时间”与调查人员见面三个小时。证监会稽查人员表示:“由于黄晓明平时比较忙,其账户一直由母亲来操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参与或知悉股票操纵行为,因此不会对其追责”。

03-出借委托两难断 责任定性应为何

黄晓明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需要区分黄晓明是“委托理财”还是 “出借账户”。“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投资行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出借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对高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中,证监会查明:“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证监会认定该行为是委托理财行为,即黄晓明、张素霞是将账户委托交由高勇打理,在打理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但黄晓明、张素霞两人并不知情,属于证券交易代理中 “善意第三人” 的情形。证监会并没有将黄晓明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证监会认定黄晓明的行为属于“出借账户”,则根据2018年6月15日《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可以对账户出借人采取限制新开户自律管理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 6个月内不得新开立证券账户;

2. 注销当事人出借的违规账户,若账户内仍有证券或在途业务等原因无法注销的,限制买入,待清空证券、了结在途业务后立即销户;

3. 在限定的时间内对出借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的实名制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04-违法所得应没收 巨额罚款谁买单

《证券法》第2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监会针对高勇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没金额两部分,即违法所得的8.97亿元和罚款的8.97亿元。

对于获利的8.97亿元,系操纵股票所得,而操纵证券市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法律行为,黄晓明等人的股票账户收益系违法所得,该收益当然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8.97亿违法所得应当由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在黄晓明等委托人获利的情况下,不排除将此笔款项退缴的可能;而对于8.97亿的罚款,高勇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委托人账户从事违法行为,罚款应当由高勇自行缴纳。

05-行政处罚事已毕 民刑责任当如何

黄晓明“卷入操纵18 亿股票案”,虽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7条明确予以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2条还规定了操纵者的刑事责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件思考

黄晓明已经不是第一次卷入金融纠纷。早在两年前,黄晓明代言过的东虹桥在线、趣豆理财、魔环电影等,与快鹿集团“关联”的多个P2P金融平台出现逾期,引发众多投资者跑到黄晓明微博下去申诉。网友专门起了一个专题叫“一起召唤黄晓明来还钱”,彼时黄晓明的微博可谓是惨不忍睹!

正如证监会稽查人员所言,黄晓明对于本次的“18亿股票操纵案”交易并不知情仅仅是无相应证据表明其知情而做出的法律事实认定,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四年前的长生生物事件是不是也被蒙在鼓里呢?

回顾今年的娱乐圈,从赵薇被禁入市,范冰冰陷偷税风波,到如今的黄晓明“卷入操纵18 亿股票案”,不仅是黄晓明个人,连整个娱乐圈的金融风波都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和大多数职业相比起来,明星是光鲜亮丽的职业,明星投资也无可非议,但作为公众人物,还是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否则一旦行踏差错,终将追悔莫及。

作者: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田田、陈宇、任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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