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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隆林9月5日讯(通讯员 王思实)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黎某持债务人分别出具的一张借条和一张欠条起诉到该院,要求债务人韦某偿欠款本金994250元,利息17970.74元。该院受理后,判决由债务人韦某偿还债权人黎某1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24%);驳回债权人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债务人韦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债权人黎某借款60000元后,已还本金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在债权人黎某的要求下,债务人韦某于2010年6月8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黎某现金25000元(其中,15000元是每月应支付10%的月利率),待工程结算后付清”。但工程结算后,债务人韦某并未还款。在债权人黎某的催促下,2012年8月9日,债权人黎某与债务人韦某将借条中的25000元作为本金以月利率11%进行利息结算,从2010年6 月8日至2012年9月7日的利息为74250元,债务人韦某又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债权人黎某74250元,但债务到期后,债务人韦某仍无力偿还。2016年5月31日,债权人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韦某偿还两笔欠款本金994250元,利息17970.74元。
债务人韦某就所欠的本金及利息,向债权人黎某出具的一张借条,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韦某应当按约定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但在审理中,查明债务人韦某出具的借条25000元中有15000元是借款约定的利息,将15000元作为本金再约定利息,属于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此外,债务人韦某再次出具欠条一张,欠债权人黎某74250元,也是按原借条25000元以“利滚利”的计息方式所得复利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息不能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债务人韦某尚欠债权人黎某借款本金10000元,但债权人黎某分别以25000元和74250元为本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韦某偿还本金99250元,利息17970.74元。明显超过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故对于债权人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虽支持了还本付息的部分主张,而涉及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部分, 判决驳回了债权人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