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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转出外省流程_怎么把广州的社保转回来其他地区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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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节奏生活的今天,换工作跳槽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许多年轻人离开了家乡去到了北上广深,或者拼搏几年后最终决定回家定居养老。在同一个城市换工作倒是问题不大,但是有一些人会选择跨省换工作,其中就会涉及到社保转移问题,那么离职后,社保以及社保异地转移要怎么办理相关流程呢?

最详细指南丨广州离职社保、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小本本记好

不是社保五险都可以转移的!

一般来讲,在异地转移流程中,不是所有的险种可以办理转移的。真正变动的只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因为工伤和生育险全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所以不能转移。

其中又只有养老保险可以在同一账户中续交。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需要新城市社保局同意开具接收函,再把这张接收函给迁出城市的社保局,迁出城市的社保局会将养老保险的金额打入到新城市的账户中。

医疗保险是没办法直接转移的,到了新城市之后,新单位只能重新办理一个新的医保账户。但是之前的医保账户里的钱是可以在药店消费或者取现的,不过消费只能在之前的城市进行。

新的城市都会同意社保转入吗?

想要新城市开具接收函,那么需要有一个自己的社保账户,一般正规的单位都会帮助员工缴纳社保的,同时社保还会对参保人的年龄有要求,一般要求女40周岁,男50周岁,超龄的就很难转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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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一定要转移吗?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可以不用迁出,等到确定定居养老的城市之后再转。但是养老保险与工龄相关,如果不迁出,工龄就归零重新统计。医疗保险与公积金账户里的钱会一直放在那里,不会有任何变动。(不过还是需要注意一下年龄限制,所以以防万一如果确定以后不会再原有的城市工作的话还是办理转移比较好)

如果曾在多地缴社保,养老金在哪领取?

分多种情况,领取原则是看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来确定。

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一致,那么自然就在户籍地领取;

如果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就在缴满10年的地方领取;

如果有多个缴满10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次满10年的地方领取;

如果所有地方都没缴满10年,就要把养老保险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所在地。

最详细指南丨广州离职社保、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小本本记好

那么,社保转移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以广州为例)

※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

转出: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转入:

(省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在广州市继续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跨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东省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失业保险

职工在非户籍所在地区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户籍所在地

医疗保险

广州医保关系转移条件:

一、医保关系转入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社保卡)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其中,申请将省内其他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在广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或可通过缴纳过渡金方式)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条件以及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的参保人,选择广州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时,可申请将其省内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

二、医保关系转出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已在广州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办理材料

→养老保险

转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一览:

一、广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省内转入时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需提供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参保人不能提供银行存折,只能提供银行卡的,需同时提供银行开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跨省转入时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各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需提供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参保人不能提供银行存折,只能提供银行卡的,需同时提供银行开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广州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还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失业保险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所需材料:

广州失业保险转移条件及所需材料

【部门名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

【服务对象】:个人 企业

【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4.《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粤社保函〔2014〕136号)

【办理条件】:

职工在非户籍所在地区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户籍所在地。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打印凭证)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医疗保险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所需材料:

一、医保关系转入材料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收原件,可于医保网下载或办理窗口填写);

2、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选择邮寄办理时需提供。其中,注明第一联的或未注明联次的,需收取原件;注明第三联的,收取复印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申请将其省内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的,需提供其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其中,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年限长于在广州参加职工医保年限(但未达原参保地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的,应同时提供广州市户籍证明。

二、医保关系转出材料

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

※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

1、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失业保险

转出:由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经核定办理转出后,参保入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

转入:由单位或个人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经审核同意转入的,由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还参保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办理转出后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医疗保险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于1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

※办理时限及收费

办理时限

养老保险

转入: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

转出:

1、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出资金

失业保险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医疗保险

转入:

1、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寄回或申请人送回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

转出:

接收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后1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

联系电话:12333

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注:个人社保补缴在户籍所在区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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