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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是什么_存款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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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还是债权?-――关于存款性质的争议

银行,我想取回我存入的那张钱


主要有二种学说:存款人所有权说和存款人债权说。

存款人所有权说认为:货币的原权利人通过存款合同将金钱存入银行,但存款人仍可以随意支取或使用存款,存款人是存款的所有权人。民法通则第75条、物权法第65条、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都规定个人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储蓄。

存款人债权说认为:货币是一种等价物,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因为,第一,银行储蓄存款合同性质上属于消费保管合同,存款人须将现金货币所有权转移于银行,银行仅负有返还同等种类和数量之货币的义务;第二,如果认为存款人对于存入银行的货币享有所有权,则银行被强制执行时存款人得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银行破产时存款人享有取回权,这显然与银行的现实不符,甚至危及银行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创造信用的经营基础;第三,我国有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储蓄所有权仅可理解为权利归属和权利人任意处分意义上的所有,而并非指与债权相对而言的物权即所有权,因为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某项债权、某项知识产权归某人所有。

钟哥同意存款人债权说。物权法第65条并未明确储蓄属于存款人的所有权还是债权,只说合法的储蓄受法律保护。而民法通则和储蓄管理条例虽然明确说到了储蓄存款的所有权问题,但是这二部法律法规出台时间比较早,也许当时并没有考虑到这样表达的法律争议。但是,不管怎么说,存款是种类物,如果坚持存款人所有权说,则存款人存入哪张编号的货币,银行支付时则必须支付存款人这个编号的货币,而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银行遵循的“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说的也只是处分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当然包括处分权,但债权也包括处分权。存款人在银行开户和存款,其与银行是一种合同关系,存款人由此取得对于银行的债权,并无所有权可言。

钟哥微信1898952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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