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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法的看法_电子商务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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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出台“亦喜亦忧”?看看他们怎么说

我国是全球第一大食品消费市场,食品网络销售是电子商务中迅猛发展的一脉。网络外卖订餐、生鲜电商、跨境电商以及共享厨房、共享餐厅等,均是电子商务领域不断丰富和创新的商业模式。

当这部被称为“世界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法律”的《电子商务法》遇到“全球第一大食品消费市场”时,是否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新挑战?

网络食品合规治理再上层楼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电子商务法》的消息传开后,有些电商经营者在第一时间查看了相关新闻。很多人用“亦喜亦忧”形容当时自己的心情——喜,是网络食品行业将迎来规范和整顿,整个行业将走向健康发展;忧,则是食品电商门槛提高,这也意味着经营成本将有所增加。有关专家则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将为我国网络食品监管提供新的契机。

电商法与网络食品安全密切相关

《电子商务法》出台“亦喜亦忧”?看看他们怎么说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同时,我国还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也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国家。在专家看来,作为世界上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的问世,不仅对我国未来的网络与信息立法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而且对世界范围内如何开展网络与信息领域立法提供了借鉴样本。

近年来,国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频频出现质量问题,而这些产品即使未在中国上市,也极有可能通过跨境电商的直邮模式进入国内。《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平台对产品负有连带责任,对跨境电商行业予以规范,有利于整顿乱象纷杂的海淘奶粉业,把问题奶粉拒之国门外。

为完善网络食品监管提供新契机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是《电子商务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共同执法部门。对于网络食品而言,这是前所未有的监管职能大整合。

《电子商务法》此时出台,则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契机。比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此为契机建立起对网络食品统一的全方位的监测体系,加大对虚假广告、问题食品的网络监测和打击力度。首先应当对现有的“一法两办”(即《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合规梳理,查缺补漏;其次,在此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合规条款进行梳理,深入学习领会。

与食安法衔接面临新挑战

新法落地,相关法律条文如何细化、如何执行,也是法律界和电商行业特别是食品电商行业都极为关注的问题。电子商务法》是监管法与促进法并存,但《食品安全法》只是监管法。从法理上说,《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的法定职责是以保安全为主要目的,但《电子商务法》则不然,其在立法设计时,就创设了不少产业促进性条款。这可能导致执法主体在涉及食品电商时执法尺度把握不一。

《电子商务法》出台“亦喜亦忧”?看看他们怎么说

目前《电子商务法》中一些法律“模糊地带”还需要在后续法规中进行界定。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又提出一系列不需要登记的“例外”,其中,个体销售农副产品可以不予登记,但农村合作社既不是个人也不是企业,该如何界定?“零星小额交易”也可以“例外”,但又没有明确零星小额的交易额度。由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预计《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规定也会在该条例中进一步体现,由此将会解决《电子商务法》中有待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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