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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可否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机构-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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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劳资双方可否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机构-约定管辖》主要内容是约定管辖,赵某,2013年5月入职杭州市某物流公司湖州分公司,从事货运工作,工作地点在湖州经济开发区。双方签订,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案例】

赵某,2013年5月入职杭州市某物流公司湖州分公司,从事货运工作,工作地点在湖州经济开发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格式版本由杭州公司提供,合同两年一签,合同约定赵某的社保由湖州某代理公司代缴。合同还约定:“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依法向本企业注册地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未能达成一致。赵某表示,如果公司不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他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湖州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赵某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及金额由杭州公司决定,如有异议的,赵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杭州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赵某认为自己工作地点在湖州,日常工作任务也在湖州完成,合同约定的这个条款不合理。那么,劳动者与企业者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选择可以自行约定吗?

【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案例中,赵某与杭州公司就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机构的约定是无效的。尽管与赵某签订合同的公司在杭州,但工作地点在湖州,而且赵某日常工作任务都是在湖州完成的,所以湖州是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赵某可以选择向湖州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会提示】

第一,劳动仲裁管辖机构是法定的,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机构的约定进行规定;第二,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三,在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为方便案例审理原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案件移交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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