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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了,以下13种情况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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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大家注意了,以下13种情况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主要内容是借款合同,每天阅读一篇法律,让自己更睿智一点。一、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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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了,以下13种情况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是越发的频繁了,那么就不可避免的就会发生经济纠纷,前面段时间,我在头条号上,写了一篇关于合法追讨债务的文章。但合法追讨债务得有个前提,就是你的依据是什么?是借款合同(借条)或者欠条,如果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就无从淡起,怎么追债了。现在大家一定很想知道,怎样写借款合同(借条)或欠条,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吧!但如果是无效的借款合同又该如何处理呢?不用着急,接下来,我就结合法条给大家一一说明,希望大家可以谨记。

一、借(贷)款合同无效及效力瑕疵的情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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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了解哪些借款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形,必须要知道,什么是借款合同,才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无效及效力瑕疵的情形。

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合意,完成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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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不同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由最高院对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第五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如口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注意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最好还是写书面合同,毕竟是白纸黑字,到时候后出现什么问题,大家都好说。

2、贷款人主体不适格,借款合同无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借款合同,主体是自热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借款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借款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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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违反借款合同内容,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主要写的是违反商业借款合同的情况,其他违反银行法及通则的法律规定,在本文最后。

民间借贷中违反合同内容的,主要是《合同法》中有关利息规定。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高利贷"或者以复利计算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当事人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或者年利息超24%以及以复利计算的利息,约定条款无效。超过利息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只偿还本金及正常利息。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就是所谓的"砍头息",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多少借款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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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个很好解释,就是你被人骗了,被人威胁了,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所签订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就是当事人双方联合起来,所签订的借款,把其他人利益给侵占了。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阴阳合同”“黑白合同”,之前范冰冰偷税的情况,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无效。可因一方申请撤销并经法院确认撤销后,借款合同无效。

9、因代理合同无效,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就是说委托他人办理借款合同事宜,但是委托代理合同无效,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行为均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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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借款(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2、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3、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如高利贷,赌博等。

4、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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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借款合同的处理办法。

对于无效借款合同,根据无效的不同情形应区别对待:

1、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返还本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应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即合同各方应相互返还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这是一个总的处理原则。具体到民间借贷行为中,民间借贷合同被确定无效后,也应遵守这一总的指导原则,返还借款本金。

2、借款用于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利息处理。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系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并未成立借贷关系,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大多数情况时双方已知或者应知的情况,因此双方均有过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原告的利息要求。但是,法院虽不支持合同无效的利息请求,但可以支持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给原告。

综上,我们已经清晰的了解到,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及怎么处理无效合同的方法,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那么就请收藏下来,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你们还遇到过什么样的无效或者瑕疵情形,可以评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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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第五条、严禁非法活动。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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