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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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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要内容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需查阅的相关文件。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山东地矿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地矿”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92号”《关于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关注函》中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需查阅的相关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向山东地矿等相关方作了询问和调查。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山东地矿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核查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任何其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山东地矿为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山东地矿答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1:关于股东要求及公司相关提案的合规性。与公告一并提交的《关于要求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改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函》显示,安徽丰原集团等股东要求你公司申请延期公告2017年度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招标方式重新选聘新的会计师事务所。

请你公司:

(1)结合《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6.2条等,说明前述股东要求你公司延期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你公司董事会将该要求相关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合法合规;

(2)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推荐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否经过招标,你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是否与股东要求相符,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请律师对前述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书面意见。

二、核查事实及意见

1、经核查,2018年4月24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函》,提出临时议案《关于以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要求提交拟于2018年5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函陈述的事实为“贵公司公告显示,因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办公楼出资等相关事宜的会计处理方式调整,使贵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由盈转亏,同时2018年一季度预告显示,贵公司2018年度一季度业绩仍然预亏,存在退市风险,届时将给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引起不满情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2018年4月23公告,贵公司拟于2018年5月7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我公司为贵公司第二大股东,目前持有贵公司54,153,182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10.60%。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I上市公司业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们要求贵公司申请延期公告2017年度报告。我公司作为贵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特向本次股东大会提议申请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贵公司2017年度业绩进行审计,提交临时议案。”

2、经核查,公司收到上述临时提案后,基于如重新选聘审计机构将实质上造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按期披露2017年度报告原因,与提案股东沟通意见后,没有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经核查,公司考虑到提案股东的建议,和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及时准确出具审计报告,但双方就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2017年4月27日双方同意解除审计合约,致使公司现在无年报审计机构。公司为尽快披露2017年公司年报,避免被暂停上市直至退市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财光经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三家具有意向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慎考察,通过对三家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间、人员投入及价格等多方面的条件对比,并经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推荐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经核查,《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考察,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充分理由说明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不经过招标程序,直接聘用咨询服务机构。若按照股东提议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审计机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同时招标完成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少需要十五日。根据上述程序限制,即便立即实施招标,留给审计机构的审计时间也非常有限,造成审计机构无法在2018年6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公司将被实施暂停上市,加大退市风险,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属不宜通过招标的特殊情况。另外,公司拟直接聘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后,经与提案股东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更换审计机构”的提案,在客观上将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从而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同时山东地矿董事会未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临时议案,且临时提案的内容“更换审计机构”决议事项明确具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审议范围,公司应当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提案的次日,即与公司沟通一致不提交股东大会,在两日内即意思表示收回提案,因此公司董事会行为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2、第一个方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推荐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经过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司也制定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2.9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其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或者不按要求进行解释、纠正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第13.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第14.1.1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第14.4.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第14.1.1 条第(五)项、(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确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上的项目,通常应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审计机构,但公司有充分理由说明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直接聘用咨询服务机构。公司现处于不宜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审计机构的特殊情况,理由是若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审计机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同时招标完成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少需要十五日。根据上述程序限制,即便立即实施招标,留给审计机构的审计时间也非常有限,造成审计机构无法在2018年6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从而加大退市风险,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考察,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现处于无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状态,延期披露年度报告已成事实,为避免一再延期,公司董事会有权也有必要直接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且,更换审计机构对于审计意见的独立性及客观性无必然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选定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第二个方面,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股东要求在“是否通过招标选聘”上不完全相符,但公司董事会是基于现在无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实,重新选聘审计机构并提请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是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不是原股东临时提案;并且新议案已与提案股东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违反《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本核查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项 浩 董 健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张文婷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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