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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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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陵与何成是很要好的朋友,李陵要买房,想向何成借20万元付首付。

虽然是好朋友,但何成还是提出要找个担保人,以防万一。李陵找了同学王丽,王丽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推脱。

三人签了合同,王丽也签了名,写明:“如果李陵不履行义务,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后来,债务到期,李陵还不出钱,但房子车子都还在。何成找到了王丽,要求她还钱。王丽不干了,要求何成先找李陵,“卖车卖房,他肯定还得出”。

何成可不管,直接把王丽告上了法庭。王丽想知道,她只是担保人,怎么可以不向债务人要钱而直接向自己要钱?

核心提示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如果只是一般保证,要明确写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他情况,如写“保证人:某某某”、“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一般都会被推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风险不小。

律师说法

陈律师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即使何成不向李陵催讨,而直接把王丽告上法庭,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王丽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担保。

陈律师解释,法律上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那么,怎么认定王丽的这个担保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呢?陈律师说,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的,应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王丽写的是“如果李陵不履行义务,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能明确看出她做的是一般担保,一般来说,如果诉诸公堂,法官会认定她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既然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论何成有没有向李陵催讨,也不管李陵有没有偿还能力,何成都可以直接要求王丽偿还债务。

陈律师提醒,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如果只是一般保证,要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他情况,如写“保证人:某某某”、“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一般都会被推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保证人没有写明是一般保证,还发生过债务人和债权人合谋骗取担保的事情,从而使蒙在鼓里的担保人遭受巨大损失。”陈律师说,“在替人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朋友情面固然重要,但对法律风险也要有充分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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