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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西安市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通报-郭省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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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西安市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通报

2017年4月6日至5月7日,陕西省委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8月22日向西安市反馈了督察意见。
西安市委、市政府对督察反馈问题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省委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分析、精准问责,坚决让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惩戒。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19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人,政务处分9人,其他处理9人。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蓝田县汤峪镇重发展、轻保护,违规将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汤峪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未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长期闲置,致使污水违规排放。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蓝田县总工会主席刘军政(时任蓝田县住建局局长)进行诫勉;给予汤峪镇镇长张辉警告处分。另有1名干部被诫勉。

二、鄠邑区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违规将部分生活污水直排问题。鄠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采取截河方式收集污水,部分污水未能通过管网收集直排新河,致使2014年至2016年新河水质一直为劣V类。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鄠邑区住建局副调研员王九仓(时任户县住建局副局长)警告处分;对鄠邑区水务局副局长师根宝(时任户县水务局副局长)进行诫勉。另有1名干部受到警告处分,1人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予以追究,1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委留置,待违纪违法问题查清后再处理。

三、临潼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缓慢,未同步建设污水配套管网,生活污水违规直排问题。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采取拦河截污方式收集污水;2016年12月污水厂二期进水调试前,每天超一期处理能力的约1.3万吨生活污水排入临河,造成2015年、2016年临河入渭断面超标。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临潼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宏伟,临潼区水务局副处级调研员任选民警告处分。

四、违规扩大冬季涉土施工工程范围、缩短禁土时段问题。西安市执行大气治理有关规定打折扣,出台《关于加快城建PPP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允许冬季涉土施工的工程范围扩大到全部城建PPP项目;出台《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将禁土时段缩短到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西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陈松林(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建委党组书记、主任苗宝明进行诫勉。

五、燃煤锅炉拆改不到位、违规新建燃煤锅炉问题。阎良区、鄠邑区违规审批建设燃煤锅炉,长安区落实锅炉拆改任务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张军社(时任市质监局阎良分局局长)警告处分;对长安区民政局副局长郭省昌进行通报;对长安区民政局福利科科长雷文敏进行诫勉;给予鄠邑区沣京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杨波(时任户县沣京工业园管委会主任)记过处分。另有1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鄠邑区户县光明玻璃厂拒不执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并扩大产能,持续生产问题。鄠邑区执行国家政策要求不坚决,在上级部门多次检查督促下,淘汰任务仍落实不到位,反而违法扩建,增加产能,导致大气污染排放增多。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鄠邑区经贸局党委书记、局长桂肃清(时任户县经贸局党委书记、局长),鄠邑区经贸局副局长赵晓利(时任户县经贸局副局长)记过处分。

陕西省委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西安市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通报

对以上问题涉及的有关干部进行严肃处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西安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不断增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坚决履行好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整治任务,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积极推动西安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为人民创造美好生产生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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