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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政允诺和行政合同的区别认定-实践合同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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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基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向相对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承诺属行政允诺——绵竹市汉旺镇新农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基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向相对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承诺,双方以《协议书》的形式对此行政允诺予以了明确。协议中的“追回奖励”并非对相对人未完成特定行为的“不利益”,以及通知“依法处罚、实施强制措施”并非依《协议书》即取得执行依据和强制力,故《协议书》中的该部分内容,不改变协议整体上属行政允诺的性质。《协议书》中未具备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强制执行条款”等通常内容,也未具备行政机关依《协议书》即可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决定来作为执行依据,故不属于行政协议。

案号:(2018)川06行终14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24

2.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主体的依据系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而非行政主体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应当定性为行政协议争议——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衡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在其完成相应行为时,保证给予相关利益回报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起诉行政机关的依据系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而非行政机关向其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定性为不履行行政协议争议。

案号:(2018)湘行终113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1-09


3.行政机关作出仅为其自身设定义务的单方行为,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协议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等行政允诺案

【本案要旨】所谓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向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发出承诺,为自己设定公法义务的行为。而行政协议则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允诺与行政协议并非同一概念,区别主要体现在相对人表意的明确程度不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行为属性不同、行为内容不同。政府发布的文件系政府作出的单方行为,仅为其自身设定了义务,是典型的行政允诺,相对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政府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协议,故双方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案号:(2017)苏行终14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29


法信 · 实务观点


1.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的关系

行政允诺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单方承诺。从其概念和特点可以看出,它类似于合同中的“要约行为”。它不同于“要约引诱”。“要约引诱”是提出一定的条件,希望对方按自己所提条件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还要经过一个承诺的过程。行政允诺一经做出,对方如果按行政允诺的要求做出一定的行为,则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就有按允诺履行相关承诺的义务,一般表现为经相对人申请或主动给予相对人一定的奖励。

从静态的角度考察,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是有区别的。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后的双方行为。由于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的鲜明区别,所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其与行政合同并列为行政行为的一种。从动态的角度考察,笔者认为,其与行政合同又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行政允诺最终也会出现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即特定的符合行政允诺设定条件的行为人。假如说行政允诺是一种“悬赏”,那么当符合“悬赏”条件的人出现时,此时便会形成“悬赏合同”。既然“悬赏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那么,基于行政允诺所出现的行政允诺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行政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尤其侧重于行政允诺行为的鲜明特点及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角度,行政允诺可以单列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摘自秦绪启、田鹏学:《行政允诺行政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院网)

2.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之区分

针对有学者将招商引资奖励案件归为行政合同案由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从行为过程上来看,政府的“单方意思表示”和相对人的“响应”符合行政合同要约和承诺的两阶段,但行政合同和行政允诺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两者的分界点在于“第一种情况是双方的,而第二种情况是单方面的”。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文件设定之后,行政相对人没有与其协商的余地,亦没有履行抗辩权,因而,不符合行政合同的构成要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黄银友案”中亦明确指出应将行政允诺认定为单方行政行为为妥,“首先,行政机关做出允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是否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是一种客观判断,而非双方合意;其次,公民实施了允诺所设定的行为,客观上会存在公民原先并不知晓有行政允诺存在的情形;再者,通常意义上的合同缔结过程,存在当事人的履行抗辩权,双方在实际履行前可以互设义务,而行政允诺形成过程中显然不存在;最后,行政允诺的撤销需要行政机关经过严格的程序,这并非是以受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摘自张鲁萍:《行政允诺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基于对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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