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保险
来源 |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9月8日,法制日报刊发了《分居后丈夫贷款未还非共同债务妻子无责》。文章内容如下:
2018年,李老太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自己的退休工资被刘力申请强制执行了,而她并不认识刘力,也没有向刘力借钱。
原来,李老太太的前夫张健于2010年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7月,张健的公司向刘力借贷13.1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和《借款保证书》。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张健无力偿还。2015年11月,刘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健和李老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有转账记录,有借据,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发生在张健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李老太未出庭,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张健的个人债务,判决张健、李老太偿还张健借款13.16万元及利息。
李老太直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被法院扣划了其工资后才知道自己“被贷款”、“被还款”。那么张健向刘力借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老太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借款是张健的个人债务呢?
经邻居和居委会证实,李老太和前夫张健早年都在一家造纸厂上班,2001年两人分居便不再共同生活,但直到2015年12月二人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外,检察官从张健与李老太的家庭、夫妻关系、经济状况等多方面查明,涉案借款是张健的个人债务,李老太既没参与,对张健各项借款都不知情,也没有共享利益。
2019年1月5日,徐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5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日前,徐州中院采纳了关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判决驳回刘力对李老太的诉讼请求,终止了对李老太退休工资的执行。
办案检察官认为: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中不知情、未受益的一方。
现实中,由于未参与、未受益的一方,不仅缺少何时、何地、借了多少钱等关键信息,而且要证实诸如“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未发生的事”非常困难,所以才出现李老太这样因为一纸结婚证而“被贷款”的现象。
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解释还将夫妻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由债权人举证。按照解释规定,应当由刘力证实涉案债务用于张健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字:唐 颖 高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