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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被严惩-扰乱金融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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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被严惩-扰乱金融秩序罪》主要内容是扰乱金融秩序罪,徐某某通过广告公司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以给客户20%-26%不等的年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共同出资成立了投资公司。徐某某通过广告公司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以给客户20%-26%不等的年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至2014年1月底,被告人窦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吸收存款和放贷业务,并介绍多人加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向社会吸收存款。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徐某某向120余名群众吸收存款4682.8万元,窦某某和多名业务员分别向社会群众吸收2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的存款,以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方式,分别获取非法所得3万至40余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窦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介绍,该案系投资公司违规向社会吸收资金的典型案件。我国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金融服务,不得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宣传募集资金。一个项目承诺20%-26%的年利息,如此高的收益是否可能?是否有“稳赚不赔”的项目?该案警示广大公众,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抵制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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