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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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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律师提醒: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主要内容是民间借贷合同,当前,由于民间借贷的门槛较低,借贷过程相对简单。从事民间借贷的人员比比皆是,这就给一部分以变相高额放贷为业的人提供了机会。,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当前,由于民间借贷的门槛较低,借贷过程相对简单,从事民间借贷的人员比比皆是,这就给一部分以变相高额放贷为业的人提供了机会。2018年,注意了,下面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判例: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德享公司)借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以下简称星海支行)出具银行保函,承保高金公司与德享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最高院认定出借人高金公司与借款人德享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裁决依据与理由如下:

1、出借人高金公司案涉借款业务属于从事放贷业务。出借人高利公司向外出借款项,未约定利息,而是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高金公司多次从事向外借款业务,而且多数情况下约定有借款期内的高额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借款业务中存在多个不同的借款主体,即其出借的对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案涉《借款合同》是其经营放贷业务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从事放贷业务。而且,虽然《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借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而违约金却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

律师提醒: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借款人高金公司不具备放贷资质,亦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借款人高金公司系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向外放贷的业务,其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温馨提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提醒: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提醒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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