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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店销售体育彩票兑奖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体育彩票查询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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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彩票兑奖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彩票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体育彩票实体店售出的体育彩票在实体兑奖服务渠道的兑奖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简称发行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简称销售机构)负责兑奖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一)发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体育彩票兑奖管理制度;

2.负责奖池由发行机构管理的游戏兑奖资金的归集、与销售机构的兑奖资金结算;

3.建立全国性兑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对全国性兑奖突发事件。

(二)销售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体育彩票兑奖管理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兑奖工作制度和兑奖操作规程等;

2.负责本行政区域兑奖资金归集、兑付和清算;

3.负责本行政区域兑奖实施管理工作;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兑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发行机构应对全国性兑奖突发事件,以及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兑奖突发事件。

第二章 兑奖服务保障

第一条 销售机构应根据体育彩票兑奖管理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兑奖工作制度和兑奖操作规程,并报发行机构备案。其中,销售机构兑奖服务时间应参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时间规定确定。

第二条 销售机构应建立实体兑奖服务渠道,包括销售机构建设的专门的兑奖服务场所(简称销售机构兑奖场所)、授权代销者开设的体育彩票实体店。

第三条 销售机构应明确各类实体兑奖服务渠道的兑奖权限:

(一)销售机构可依据本行政区域情况自行设置体育彩票实体店、销售机构兑奖场所的单注(单票)奖金的兑奖最高限额;

(二)单注奖金(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为单票奖金)超过1万元的彩票,须在销售机构兑奖场所兑付奖金。

第四条 中奖彩票在彩票购买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通兑。其中,由发行机构管理奖池的游戏(除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且单注奖金在1万元及以下在发行范围内实行跨省通兑,但按游戏规则包含退票款的中奖彩票、票面打印信息异常及受损、玷污的彩票除外。

第五条 实体兑奖服务渠道须张贴未成年人不得兑奖的警示标语。

第六条 销售机构兑奖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兑奖柜台前应设置一米等候线;单票中奖奖金超过100万元的兑奖者在兑奖过程中,须与兑奖咨询、等候等无关人员隔离,确保兑奖者个人信息的保密。

(二)具备完善的安保措施,采用摄像监控,兑奖全过程有清晰的影音记录,保障兑奖者的人身安全。

(三)兑奖操作各环节在兑奖者监督下完成,确保兑奖操作向兑奖者公开透明。

(四)兑奖工作人员为销售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佩戴工作证件。

(五)不得使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兑奖。

(六)确保兑奖资金充足。

(七)定期对兑奖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

第七条 销售机构应将以下兑奖信息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告,便于公众随时查询,包括:兑奖咨询渠道、兑奖服务渠道权限、兑奖地点、兑奖服务时间、兑奖流程、兑奖者所需准备的材料等。

彩票游戏上市或停止销售前关于兑奖信息的公告、调整兑奖相关信息变更公告,应当根据不同彩票类型,符合《乐透数字型体育彩票日常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体育彩票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发行机构应对全国性的兑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因乐透数字型游戏开奖和计奖异常、竞猜型游戏赛事异常、销售管理系统和网络故障等导致无法兑奖。

第九条 销售机构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兑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各类实体兑奖服务渠道突发事件;

(二) 销售机构兑奖资金不足;

(三) 兑奖者个人信息泄露;

(四) 可能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或易于引起争议的兑奖事件。

第十条 销售机构须对兑奖工作人员、代销者进行兑奖服务流程和相关兑奖规定的培训。

第十一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加强对兑奖相关人员的保密管理,确保兑奖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一)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与兑奖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由兑奖工作人员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二)销售机构应在代销协议中明确代销者保密条款;

(三)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与其他因职责或身份知晓兑奖相关信息的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除保密条款外,销售机构还应在与代销者签订的代销协议中明确:

(一)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进行兑奖。

(二)代销者不得代替购票者兑奖。

(三)在兑奖完成后,若设备无法在终端打印体育彩票打印已兑奖标识,代销者须以手签或盖章的方式在彩票票面标记已兑奖标识,并回收销毁;对已兑付的中奖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进行剪角处理。

第三章 兑奖服务操作要求

第一条 销售机构、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第二条 体育彩票实体店售出的中奖彩票是兑奖的唯一凭证,兑奖者应当在兑奖期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各类彩票兑奖期为:

(一)乐透数字型、竞猜型彩票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由发行机构统一开奖的游戏(除竞彩游戏)在当期开奖公证人员签字确认计奖完成后,开始兑奖。竞彩游戏在机构确认比赛开奖结果后,开始兑奖。由销售机构负责开奖的地方游戏兑奖开始时间由销售机构自行确定。

(二)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自购买之时起兑奖,兑奖截止日期为该批彩票停止销售之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

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和停止销售之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其起算日应分别从开奖之日和停止销售之日的下一天开始计算;其终止日若是星期六、星期日、彩票市场休市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三条 体育彩票实体店由代销者负责兑奖操作。销售机构兑奖场所应有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与办理兑奖,分别负责兑奖操作和复核。

第四条 在销售机构兑奖场所兑奖的,兑奖者应在兑奖彩票票背签名标记,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还需自行刮净兑奖区后,交由兑奖工作人员验证。

第五条 销售机构、代销者应依次进行兑奖者身份验证、兑奖彩票验证和奖金兑付等兑奖服务操作。

第六条 若单注奖金(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为单票奖金)超过1万元,销售机构须要求兑奖者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兑奖者身份进行验证:

(一)使用公安系统认证的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验证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的有效性;

(二)比对兑奖者与有效身份证件照片的一致性,可借助人脸识别系统等技术协助验证;

(三)根据身份证件信息,确认兑奖者是否为成年人。

单注奖金(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为单票奖金)在1万元及以下的彩票兑奖,若销售机构、代销者难以判断兑奖者是否为成年人,应要求兑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若发现兑奖者有效身份证件虚假、超过有效期限、与兑奖者本人不符或兑奖者为未成年人,销售机构、代销者不予兑奖。

第八条 销售机构、代销者对兑奖彩票验证包括人工查验和销售管理系统验证。

(一)兑奖彩票人工查验事项包括:检查彩票的完好性,初步判断兑奖彩票是否在兑奖有效期内。

(二)兑奖彩票的销售管理系统验证是指对彩票有效性、中奖情况、兑奖期限及兑奖状态的验证。

1.在体育彩票实体店兑奖的,代销者应通过投注专用设备读票机(含扫描枪)识读方式进行验证。若无法识读验证兑奖彩票,代销者通过手工输入彩票的序列号和密码(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的票号和兑奖码)进行验证,因设备原因造成无法识读须第一时间向销售机构报修,销售机构应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

2.在销售机构兑奖场所兑奖的,兑奖工作人员须先登录销售管理系统,通过扫描设备识读票面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彩票有关信息进行验证(终端打印体育彩票单注奖金超过1万元还须验证彩票完整性)。

须通过识读票面二维码验证但未识读成功的终端打印体育彩票,兑奖工作人员须向发行机构提交验证申请,并上传彩票票面照片(不得上传身份证件照片或在彩票票面出现兑奖者身份相关信息)。发行机构验证后,向销售机构反馈验证结果。

第九条 在兑奖彩票验证通过后,单注奖金(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为单票奖金)超过1万元的彩票,兑奖工作人员须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录入兑奖者身份信息,打印《体育彩票兑奖登记表》并签字。兑奖工作人员应复印兑奖者有效身份证件留存。

第十条 彩票验证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已取消投注交易信息的终端打印体育彩票;

(二)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验证为已完成兑奖的体育彩票;

(三)无法正确识别的体育彩票;

(四)未经销售管理系统激活,发生抢盗、遗失等情况的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五)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第十一条 非因购票者原因造成的刮开区覆盖膜刮不开、兑奖符号残缺的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不予兑奖,可由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予以回收,并按其面值予以退、换;超过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自助兑奖限定金额的,销售机构、代销者应当按照《即开型体育彩票自助兑奖管理暂行规定》受理兑奖。

第十二条 票面打印信息异常及受损、玷污的终端打印体育彩票,应参照《终端打印体育彩票异常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若系统验证兑奖彩票未通过,销售机构、代销者有权拒绝兑付奖金并向兑奖者说明原因。若遇到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的,销售机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发行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销售机构根据《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对单注奖金(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为单票奖金)超过1万元的彩票代扣代缴个人偶然所得税,并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五条 在向兑奖者兑付奖金前,销售机构应对中奖彩票、兑奖者身份信息、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等兑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复核完成后须在《体育彩票兑奖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兑奖彩票经验证确认后,销售机构或者代销者应当及时兑付奖金,不得拖延。中奖奖金应以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十七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或建议彩票兑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十八条 在销售机构兑奖场所完成奖金兑付后,兑奖工作人员应向兑奖者提供奖金兑付相关凭证;代兑奖者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的,还应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机构、代销者应确保兑奖完成后,已兑奖彩票标记已兑奖标识。

(一)在销售机构兑奖场所兑奖的,销售机构应在已兑奖的彩票票面盖章,同时回收已兑奖彩票。

(二)在体育彩票实体店兑奖的,代销者应通过投注专用设备读票机(含扫描枪)在已兑奖的终端打印彩票票面打印已兑奖标识,对已兑付的中奖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剪角处理。若设备无法打印已兑奖标识,代销者须以手签或盖章的方式在已兑奖的终端打印彩票票面标记已兑奖标识,并回收销毁。

第二十条 若多期投注彩票在所有奖期开奖完成前兑奖,销售机构、代销者在兑奖时补打未开奖奖期的彩票,交给兑奖者。其中,销售机构对于本省售出的彩票应根据兑奖者意愿,选择补打未开奖奖期的彩票或取消后续奖期彩票。

第二十一条 销售机构在征得兑奖者同意后,方可邀请公证人员或有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对兑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章 兑奖监控和数据资料管理

第一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对兑奖操作进行日常监控。针对兑奖异常情况,发行机构、销售机构须及时跟踪、处理和报告。

第二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采用事前防范、事中审核校验、事后审计等机制,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彩票投注、计奖(设奖)、兑奖数据的真实、安全和有效。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兑奖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兑奖操作流程和相关人员履职行为的合规性。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兑奖数据审计

负责游戏计奖(设奖)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保存计奖(设奖)原始数据,用于比对兑奖数据与计奖(设奖)原始数据的一致性,审查销售管理系统兑奖操作的合规性。

(二)兑奖流程审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兑奖相关资料,用于审计兑奖操作流程的规范性。

第三条 销售机构应规范兑奖相关资料的管理。

(一)在销售机构兑奖场所兑奖的,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兑奖资料,汇总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1.单注奖金(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为单票奖金)超过1万元的彩票兑奖后,应当保留中奖彩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彩票兑奖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编制奖金兑付登记表,汇总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其中,单注奖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彩票兑奖后,应当将中奖彩票的原件和奖金兑付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2.兑奖过程影音资料应妥善、安全保管,不得外泄,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二)销售机构应明确兑奖资料(含销售管理系统)的内部查询权限,建立规范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严格按照流程查询和管理。

第四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对兑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一)未经兑奖者书面同意,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对外公布兑奖者的个人信息,如兑奖者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肖像、有兑奖者兑奖及受访过程的影像记录等资料;

(二)若兑奖者同意公布以上个人信息用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销售机构应与其签署授权协议书;

(三)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不对外提供兑奖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如国家权力机关需进行兑奖相关信息的调查,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四)系统开发维护机构应对销售管理系统中兑奖者的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一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擅自查阅、变更、删除彩票兑奖相关数据、泄露彩票兑奖者个人信息、向未成年人兑奖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代销者有违反代销协议相关兑奖规定的,销售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销售机构可解除彩票代销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有擅自查阅、变更、删除彩票兑奖相关数据、泄露彩票兑奖者个人信息等违反协议条款相关兑奖规定的,受委托机构和人员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可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体育彩票兑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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