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金融新闻网
您的位置:百色金融新闻网 > 经济新闻 > 女方陪嫁的房子,应不应该写男方的名字_女方陪嫁属于婚前财产吗

女方陪嫁的房子,应不应该写男方的名字_女方陪嫁属于婚前财产吗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返回目录:经济新闻

话题摘要:

女方要陪嫁整套房子,另外不出嫁妆了,这套房子是婚前购买,首付女方父母出的,女孩名字贷款,产证女孩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出租租金基本可以还贷款,不够部分也是女方父母贴的。

男方不同意,男方要求女孩的婚前房过户给她父母,然后出一半首付款,大概100多万,共同重新购置婚房,写小夫妻2个人的名字,理由是,女方的婚前房和男方没有任何关系,拿来冲嫁妆太不要脸!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认为,都准备结婚了,没必要分的太清楚;有人认为,想着用老婆嫁妆的男人才是不要脸面的;有人认为婚前协议好,婚后生活才平等;还有些人建议,男方也可以这么做,婚后各还各的……

女方名下的陪嫁房,与男方有关系吗?

图片来自网贴

事件分析:

1、婚姻并不单纯是两个人的事情,也是两个家庭或家族的联姻。

2、彩礼是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多少一般根据女方的要求和男方家庭经济状况而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嫁妆是女方父母为女儿准备的钱或物,随嫁到男方家,为的是让女儿过得更好,在男方家有更多的地位。

3、本期话题中,女方父母通过婚前赠与的方式将“待陪嫁房”过户到己方女儿一人名下,但该陪嫁房系按揭房,贷款部分由房屋租金收益及女方父母“暂付”;作为婚前尚未购置房产的男方而言,感觉自己吃了亏,估计男方认为若与女方结了婚,不但这套陪嫁房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即将为两个人购置的婚房,还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点憋屈吧。

目前看,这对恋人既然已经闹到这种地步,这个婚估计最终是没结成。对该事件,我们暂且抛开伦理道德层面评价是非,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女方的这套“陪嫁房”与男方果真没有任何关系吗?如果这两人婚姻确实未结成,但男方已送了彩礼,或是刚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就此不欢而散,涉及到的彩礼和其他财产如何处理?如果两人就此妥协步入婚姻殿堂,后期因其他原因而不欢而散,女方名下的这套“陪嫁房”该如何分割?

女方名下的陪嫁房,与男方有关系吗?

婚姻

法律分析:

1、“彩礼”的返还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这两人婚姻确实未结成,但男方已送了彩礼,或是刚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就此不欢而散,男方可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

女方名下的陪嫁房,与男方有关系吗?

公平公正

2、“陪嫁房”的法律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两人就此妥协步入婚姻殿堂,后期因其他原因而不欢而散,女方名下的这套“陪嫁房”应当判归女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若婚后陪嫁房的贷款系该房屋产生租金收益及女方父母偿付的话,是否应当认定为系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呢?

首先,要认定陪嫁房的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租金是属于“婚前财产的孳息”还是应当属于“婚后的经营收益”范畴,若认定为“孳息”则属于《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2种除外情形(孳息和自然增值),陪嫁房租金仍为个人婚前财产;若认定为“婚后经营收益”,则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房屋收益,若婚后未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对房屋进行装修、修缮、经营管理的,一般倾向认定为孳息,即个人财产(女方),否则,应当视为经营收益,即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婚后女方父母偿付女儿名下房屋贷款的部分财产,原则上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女儿、女婿)的赠与,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名下的陪嫁房,与男方有关系吗?

法治中国

​最后,可以得出结论,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女方的这套“陪嫁房”与男方并非没有关系,即使现在“妥协”,婚后若面临感情危机,离婚时也是有权对该房产主张分割的。

相关阅读

  • 婚内财产AA协议_夫妻AA制婚姻协议书

  • 百色金融新闻网经济新闻
  • 晶晶在和阿伟结婚前,提出婚后实行经济AA制。 因为她是一个非常独立的人,不喜欢花别人的钱。 图自网络 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 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经济AA制原
关键词不能为空

经济新闻_金融新闻_财经要闻_理财投资_理财保险_百色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