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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_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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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积金政策调整:不再受理房屋装修等贷款业务

中新经纬资料图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0日电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表示,为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作出调整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

《通知》明确,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再受理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除外)。

《通知》指出,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且未经中心同意缓缴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通知》还提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允许将抵押物更换为其他房产,如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需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贷款期限方面,《通知》要求,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贷款年限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

《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这是近一个月来内蒙古第三次调整公积金有关政策。

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延长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的通知》,提出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房资〔2016〕60号)中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对提取业务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包括,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等。(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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