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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水井坊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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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水井坊股票》主要内容是水井坊股票,重要内容提示:1、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人调整为13人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25.6247万股调整为24.22万股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 编号:临2019-04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人调整为13人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25.6247万股调整为24.22万股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7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文件。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19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8月2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24.2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1、调整原因

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公司拟授予的1.4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内容

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名调整为1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5.62万股调整为24.22万股。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注:HO DANNY WING FI先生的中文名为何荣辉。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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